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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校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自查检查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7-09-28 来源/作者:  
 

校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决定自即日至20171231日开展校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保卫处、后勤处、资产管理处联合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对照《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单位自查整改工作,上报各单位的消防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表格,请各单位将检查表格和登记表于1015日前报保卫处交通消防科(行政楼102办公室)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中国《高规》JGJ 3-20101.0.2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为高层建筑。

联系人:曾亮亮,联系电话:85281997

保卫处

2017927

附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核查登记表.xls
附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xls
附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人员情况登记表.xls
附4: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联络人表.doc
附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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