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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政策
  撰写时间:2017-05-16 来源/作者:  
 

 

    一、“四优先”。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参军入伍的应征地。在部队服役期间,同等条件下,还可优先选改士官。

    二、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士兵提干。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经过批准可直接提升为军官。

    四、复学(入学)。(一)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二)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五、专科升本科。(一)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六、本科读研。(一)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二)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四)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七、专业调剂。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八、退役安置。(一)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二)公务员招录:将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公务员工作纳入公务员录用“四级联考”,每年全省至少安排3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安排职位,重点向基层一线单位倾斜,职位设置指标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三)事业单位招聘: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四)国有企业单位定向招聘:每年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九、广州市政府、广州警备区《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府〔201617号)。

(一)对从我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学生实施落户优待。2016年起,从我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新生、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完成学业且一年内被我市用人单位(不合个体工商户)接收的,可入户广州;从我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被我市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接收的,可入户广州。2015年以前(含2015年)从我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各类大学生按原有政策执行。其他落户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扩大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范围。对从我市入伍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广东省且取得我市居住证3年以上的应征公民和从我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学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不复学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参照我市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他接收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根据各高校所征兵员(从高校入伍的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人数,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标准给予高校征兵工作经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列入区征兵工作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新兵入伍后3个月内划拨至各高校。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对各高校征兵宣传和报名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高校征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任务较好的高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落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指令性安置政策。根据民政部、原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和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由各区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定向招聘;提供国有企业岗位、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等,组织量化评分和选岗。

(五)加大退役士兵扶持就业力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补充基层专职武装干部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计算工龄。各级各部门要为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创业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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