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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清理校园公共区域无主“五类车”的通告
  撰写时间:2017-04-12 来源/作者: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7号),学校禁止摩托车在校园行驶;禁止四轮电瓶车、人力三轮车、无广州市合法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校园行驶;学校禁止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在学校公共场所停放和在公共大楼内使用公共电源充电。根据广东省消安委办印发的《广东省“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粤消安办[2016]36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粤教保函[2016]113号)文件精神,各单位落实综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公共大楼管理使用部门加强大楼安全管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共大楼内停放(地下车库、室内固定停车点除外)、禁止使用公共电源充电的行为。暂缓清理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倡导师生员工尽量不购置电动自行车作为校内交通工具。

根据学校印发的《关于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南农办〔2016176号),从31日起,学校禁止超标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等“五类车”在校园行驶和停放。从20161214日至201731日为“五类车”自行处理的过渡期,学生在过渡期内已邮寄方式处理的“五类车”,可按规定程序到学院登记后申请运费补贴,邮寄费用封顶280元,相关的补贴费在按学校程序申领中,将于近期核实报财务处发放,请办理邮寄电动车的学生留意是否申报到学院。

学校保卫处在321日相继发布《关于清理校园公共区域“五类车”的通告》,明确学校将对各宿舍区、教学大楼、各学院大楼、办公楼等学校公共区域停放的“五类车”进行清理,要求“五类车”的车主于330日前自行清理车辆出校。在限期内仍未处理的车辆,学校将统一集中停放管理。自学校开展“五类车”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校园交通安全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仍有部分“五类车”在校园内行驶,并在校内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给师生的出行安全和校内消防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五山高校地区的校园安全工作,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五山派出所联合辖区保卫部门、学工部门、公寓管理人员,五山派出所安排民警现场组织清理,从整治校园“五类车”入手,对校园交通、治安和消防工作来一次提升,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的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顽疾。49日起五山派出所联合辖区保卫部门、学工部门、公寓管理人员,在泰山区、华山区、启林南区、启林北等公共区域对乱停乱放的无人认领的“五类车”进行统一集中清理,搬运至泰山区汇景北停车场集中停放管理。在清理“五类车”中还存在一些是在校学生尚未处理的违规电动车,考虑到相关学生的利益,学校保卫处积极与五山派出所沟通后,对学生的仍未自行处理的电动车再次放宽处理,允许学生办理手续后自行领回处理。

请相关同学在2017415日之前到“五类车”存放点(泰山区汇景北路停车区域)办理领车手续,车辆领取后需马上出校,不得继续在校内停放、行驶,如有违者学校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逾期无人认领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处理。

学校保卫处再次提醒广大师生员工不信谣,不传谣,抵制谣言。近日五山派出所联合辖区保卫部门、学工部门,五山派出所安排民警组织清理,清理校园公共区域无主“五类车”过程中,整个清理过程学校师生非常理解和配合。请全校师生善于认别,不信谣,不传谣,抵制谣言。学校保卫处将对歪曲、捏造、抵毁学校保卫处开展校园交通管理,清理违规校园“五类车”的自媒体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保卫处再次提醒全校师生员工校园驾驶“五类车”是违法行为。华南农业大学校园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禁止“五类车”行驶区域,任何人在校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可能会有刑事责任。

学校保卫处在辖区公安部门组织、支持与配合下,加强校园“五类车”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提高师生的出行安全和消除校内的消防隐患,维护校园安全。

望各位老师、学生相互告知。

保卫处

201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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