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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关于征求《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6-11-04 来源/作者: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粤教保函〔20161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

请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1115(星期二)前 修改书面意见(含电子版)报送保卫处交通消防科 (行政楼102办公室)。联系人:王露,电话85281997,邮箱:bwc@scau.edu.cn

附件:《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近年来,校园内“五类车”违法违规行驶问题已经严重威胁校园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和交通秩序。据统计全校师生员工持有“五类车”数量高达5000多辆,仍有增加趋势,事故频发。为深入贯彻落实以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管控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育人和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办公厅、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有序开展校园交通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规范和清理校园内“五类车”,有效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穗府[2010]27号)、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公[2006]343号),学校禁止摩托车在校园行驶;禁止四轮电瓶车、人力三轮车、无广州市合法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校园行驶;学校禁止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在学校公共场所停放和在公共大楼内使用公共电源充电。

(二)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整治五类车专项行动适用法律的意见》,电动自行车不满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按机动车论处。

(三)根据广东省消安委办印发的《广东省“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粤消安办[2016]36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粤教保函[2016]113号)文件精神,各单位落实综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公共大楼管理使用部门加强大楼安全管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共大楼内停放(地下车库、室内固定停车点除外)、禁止使用公共电源充电的行为。

(四)根据《华南农业大学“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华南农办[2016]131号)精神,暂缓清理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倡导师生员工尽量不购置电动自行车作为校内交通工具。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在校大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举办“平安广州  走进华农”、校园“安全教育月”宣传系列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大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学校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

二)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宿舍管理,开展学生宿舍区域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和检查,完善学生宿舍区出入口限行设施建设,禁止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学生宿舍区域行驶、停放和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学生宿舍架空层、楼道等使用消防、照明电源充电和上楼停放。各学生宿舍区建立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点,集中规范管理。开展集中清理学生宿舍区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专项行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各学院)

(三)加强校园门禁系统、出入口、公共场所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校园交通标识、标牌和指引,完善各出入口的限行设施建设。各校门出入口张贴禁止通行公告,禁止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行驶、停放和充电,规范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和停放秩序,逐步完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因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批。(保卫部处)

(四)加强学校公共大楼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公共大楼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各物业公司要严格执行《华南农业大学公共大楼外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严禁在校园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院大楼等私自乱拉电线,利用公共电源、消防电源、照明电源为个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共大楼内(地下车库、室内固定停车点除外)停放,对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给予清理,对影响通道畅通和消防安全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后勤处、各单位、各物业公司)

(五)加强校园商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公开招标文件和协议要求,落实综治、消防安全责任。学校禁止校园商铺经营者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经营,对阻碍交通、影响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学校禁止校园商铺经营者使用“五类车”运输货物进入校园,禁止商铺经营者提供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资产管理处、后勤处)

(六)学校设置宣传、教育、清理过渡期,过渡期为2016111日至2017130日。要求在规定过渡时间内由个人自行处理或迁出校园,过渡期满后,学校开展集中清理电动自行车违规使用、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行动,集中停放仍未自行处理的违规电动自行车,规定时间内个人签订承诺书领回。对违规使用、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全校公布和没收充电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个人责任。

(七)加大校园“五类车”处置,学校联合天河交警、五山派出所和五山执法队进入校园不定期执法查处“五类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教育引导。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和引导,确保校园交通安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工作责任。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保卫部(处)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制定校园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专项整治方案,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分工负责,落实校园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保障力度。优化校园巴士运行线路,提高校园巴士运力。引进和规范校园自行车租赁、保管项目,保障师生校园交通便利快捷,提倡校园绿色出行。

(四)明确工作进度。各单位根据学校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台帐,有序开展清理整治违规电动车工作,完成学校确定的工作目标。

 

附:广州市“五类车”的界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五类车的通告,“五类车”是指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

超过电动自行车规范标准的所有电动车,按广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以机动车论处。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大于7km

3)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4)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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